我市从2010年1月1日起实行与省政府新农保政策对接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已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申请领取基础养老金待遇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2009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60周岁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2、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直系亲属、子女均参加社会保险并按年正常缴费;3、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上述所称直系亲属、子女主要指:基础养老金申领人的配偶、儿子、儿媳、孙子、孙媳,招婿的女儿、女婿及其子女等以及一个大家庭中应参保的其他成员。 原年满70周岁享受高龄养老补贴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转入发放基础养老金范围,高龄养老补贴不再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