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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合同、押金、工资的问题


印洪萍



一、公司签订合同,但没有一份合同给员工,理由是,没有给员工交养老保险,所有没有签劳动局那样的合同,只是公司内部合同,所有没有一份给员工。是否合理合法???
二、公司以培训为由,收取员工500元押金,而且没有给员工押金收据,向公司要收据,公司以从来没有给过收据为由拒给,合理合法吗?
三、递交辞职报告之后,请病假,由家人送去医院开具的病假条,以员工手册上“员工必须到场写请假条,而且要领导批准”为由视为旷工,旷工三日即刻除名,除名后电话通知说除名了,拒发上个月的工资,是否合理合法?这个工资跟押金通过怎样的方式可以要回!

管理员回复:

1、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劳动者本人。 3、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你所说的工资及押金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处理。

回复时间:2010-8-16 10:28:52
IP218.91.204.10 发布时间:2010-8-9 10:53:45  QQ:269188928  E-mail:yinhp@100p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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