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章程
(如皋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第三届会员大会2008年 4月12 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如皋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简称:如皋市老科协)。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以退离休科技工作者为主体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社团组织,是如皋市老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老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江泽民同志“二·四”题词和中办发[2005]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为指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团结广大老科技工作者,贯彻“科教兴市”的战略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民主办会;依据“发挥优势,量力而为,逐步前进,务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为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和谐再做贡献。
反映老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关心和维护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如皋市科技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如皋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老科协和如皋市老龄委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宁海路49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团结、组织广大会员积极参与有利于促进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的各项社会活动;面向本市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科技信息服务;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贡献。
﹙二﹚组织会员开展科技调研、决策论证、科技咨询、科技开发、工程设计与监理、新技术推广、科技及经济建设项目评估和技术攻关等活动。
﹙三﹚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优良传统和专业特长,面向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开展科普活动,为提高人民的科学文化和思想道德素质做出贡献。
﹙四﹚视条件兴办与章程相符合的科技、经济、环保、医疗、教育等各类民办企业单位和经济实体,增强经济实力,促进老科协事业的发展。
﹙五﹚组织老科技人才资源的开发活动,向市内外举荐老科技人才,为充分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才华创造条件。
﹙六﹚表彰奖励在“四个文明”建设中做出贡献的老科技工作者,弘扬 “开拓、奉献、求实、创新”精神。
﹙七﹚加强老科技工作者团体间的联系和协作,积极参加南通市、省、全国老科协组织的活动;组织我市老科协团体间的经验交流、信息沟通、协作、调研等,以促进老科协团体和事业的健康发展。
﹙八﹚关心和维护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的合法权益,反映老科技工作者的要求和建议,建设老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如皋市各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条件及程序:
﹙一﹚单位团体会员
1. 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 所在单位同意成立;
5.凡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附团体主管部门意见及领导成员名单。经本会理事会审核通过,即可接纳为本会单位团体会员,并发批复件。
﹙二﹚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具有相当于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水平,已退休或接近退休(年龄在七十岁以下)的科技工作者、年龄条件相仿的专业管理干部和热爱老科技事业的副科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市外退休回如定居、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也可申请加入本会,参加相关专业分会的活动。申请人须填写个人会员登记表,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即可为本会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参加会员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七) 按规定按时向本会或分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本会将书面通知提醒,若通知后一年内仍不交纳会费或仍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技局审查同意并经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三﹚ 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罢免理事;
﹙四﹚ 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原则上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召集。理事会休会期间由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议,民主决策有关重大问题和事项。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主持。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本会章程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五﹚ 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 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各分会会长组成。理事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会的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入选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十九条 本会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技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后才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市科技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后,才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召开并主持理事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协商提名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分会或行业分会等分支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本会经费来源:
(一) 分会交纳的团体会费;
(二) 有关部门的资助和社团及个人的捐赠;
(三) 政府财政资助拨款;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所属单位上交的税后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和个人会员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会计中心要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调拨。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期间,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科技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驻会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并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市科技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市科技局审查同意,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科技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科技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按照国家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原则,在上届章程的基础上作适当修改,并经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