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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省人社厅〔2010〕9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就业促进科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00    添加时间:2010-6-8 8:22:18    【打印文章

关于贯彻省人社厅201095号文件

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镇(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分局),各职业中介(劳务)机构: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最近下发的《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95号)精神,现就我市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有序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换证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1010号)文件要求,对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发放的职业中介许可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进行统一换发,新的许可证名称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凡通过年检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于2010520日前换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自即日起,民办经营性职业中介服务机构更名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更名为 “江苏省人力资源服务资格证书”,原省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发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重新换发,具体换发及考核办法另行通知。

二、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有效的原则。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集中力量,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防止发生突发事件。通过加强信息跟踪、市场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定期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等措施,检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打击非法劳务中介行为,严肃查处乱设项目收费行为。规范用人单位招聘活动,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指导经行政许可的各类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按国家和省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确定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合理制订收费标准并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为确保中介岗位信息真实有效,防止和杜绝骗取农民工中介成功服务费行为的发生,从发文之日起,民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收取的中介成功服务费,统一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出国劳务除外)发现以职业中介为名骗取求职者财物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私招乱雇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向劳动者退还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三、依法规范经营,开展诚信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日常监督、年度审验等监督检查。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强化社会责任。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健康发展,不断强化服务责任、拓宽服务领域、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品位、改进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提供良好服务,进一步壮大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整体竞争力,增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进就业的能力。

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建立高水平、专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队伍。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和考核,以提高在岗人员的专业素质,使人力资源服务人才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较强的市场意识、较强的市场公关能力和经营合作能力。要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预测和监督机制,及时准确把握市场动态和供求发展趋势。要建立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动态统计发布制度,积极引导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凡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开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工作人员首先必须取得《江苏省职业介绍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工作。其原则是坚持“统一教材、集中考核、社会培训、持证准入”。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培训考核工作将于上半年启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统一教材、统一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社会化培训,培训考核的对象为拟从事和正在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工作的各类人员。培训课程以劳动力市场功能、服务项目及标准、职业信息的采集与管理、职业指导、劳动政策等基础内容为主。2010年底实现30个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持证率达到80%。

 

 

                  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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