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作管理制度
中共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员会
二○一一年七月
工 作 承 诺
不让前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到冷落;
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
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
不让影响团结和谐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
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
不让单位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
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前 言
作为政府助推发展、改善民生的重要职能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承担着人才智力开发与引进、劳动者就业、社会保障和职工维权的重任,必须依靠制度建设来规范行政行为,锻造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提高公共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
经党委研究,修订了《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管理制度》,包括行政办公、干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公务接待、廉洁从政“八不准”、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责任追究、考评等十八项制度,旨在寻求制度管理和人本管理的最佳契合点,用制度来约束“规定动作”,也用制度来支持“创新动作”。
好的制度关键在于执行。希望系统上下要以此为契机,切实抓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做到有指令必到位、有布置必落实、有任务必完成。要通过抓执行促工作,抓管理保质量,抓效能树形象,切实承担起社会赋予的任务和使命,不辜负社会各界对我们的期盼。
目 录
一、行政办公制度…………………………………………………
二、考勤制度………………………………………………………
三、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试行)……………………………………
四、所属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五、公务接待规定(试行)…………………………………………
六、汽车使用及驾驶员管理制度(试行)…………………………
七、会务制度………………………………………………………
八、学习制度………………………………………………………
九、信访接待制度…………………………………………………
十、印鉴保管使用制度……………………………………………
十一、公文处理制度…………………………………………………
十二、档案管理制度…………………………………………………
十三、计算机网络管理制度…………………………………………
十四、效能建设制度…………………………………………………
十五、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十六、廉洁从政“八不准”规定……………………………………
十七、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十八、考评制度……………………………………………………
行政办公制度
一、政务公开制。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予公开。主要包括:科室(单位)主要职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办事规则、程序、办结时限、维权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收费标准、依据;工作人员任免、调整、聘用情况;大额资金的安排、计划和使用情况;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等。
二、分级负责制。副职领导对正职领导负责,科室负责人对分管领导负责,工作人员对科室负责人负责,做到:局部服从全局、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上级关心信任下级,下级对上级逐级负责,严禁扯皮推诿,拉帮结派,影响工作,损害利益,败坏形象。
三、请示报告制。影响全局或社会和谐的重要事项应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报告一般不得越级。下列事项必须请示报告: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会议通知或要求办理的事项;涉及机构、编制和人事问题;各类专项经费和大额资金的安排使用;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原因引发集体上访和群体突发事件;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请示及信访问题的答复;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的重大事项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职责范围内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系统内突发的安全事故、刑事案件;其它有关影响全局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四、业务会商制。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及相关业务,因法律政策上没有界定(明确)的问题,需跨科室(单位)协商解决的,由主要职能部门的分管领导负责召集相关科室(单位)共同会商确定,并根据业务需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落实组织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会商内容与系统外相关部门有关联的,应邀请一并参加。
五、预警、应急联动制。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预警及应急处置机制,要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和谐劳动关系为主的方针,以预防和处理因欠薪、辞退等引发的群体性劳资矛盾为核心,努力形成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积极调处劳动纠纷,切实保障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促进社会稳定。
六、保密责任制。工作人员负有维护秘密安全的责任和保守秘密的义务,应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和制度,依法做好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秘密。
考勤制度
一、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上、下班和值班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工作时间和值班时间不擅离职守。
二、上班考勤实行签到制度,必须坚持自行签到,不准他人代签。每天上、下午两次考勤,超过上班时间未到岗即为迟到,下班时间之前离岗即为早退。
三、工作人员因公或非因公原因不能上班的必须履行请假制度。其中,因病休息的,在2天内须递交医院诊断证明书;请事假的,如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的,经本人提出,请事假期间可以抵扣年休假,工资照发。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请假,科室、单位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假,工作人员向科室、单位负责人请假。凡请假1天以上需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
四、一般情况下,工作时间内科室不得关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停止办公半天的要张贴告示及联系电话;超过半天的需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履行书面批准手续,并张贴告示及联系电话。
五、上班时间不准擅自离岗、串岗、大声喧哗,禁止一切娱乐活动,不准打牌、下棋、玩电脑游戏、看电影电视剧(组织安排除外)。严禁带小孩上班。
六、办公室负责日常签到,监察室对上班和值班情况进行抽查考核,确保工作效率。
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试行)
一、岗位设置:局机关科室设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职务。下属事业单位设主任(校长、大队长)、副主任(副校长、副大队长)、主任(校长、大队长)助理职务。建立党支部(总支)的,设支部(总支)书记、副书记职务。建立工会的,设工会主席职务。
二、任用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原则。
三、任用条件:(一)具备优良的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实绩明显,公论好;(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三)年龄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四)原则上在下一级职务上任职须满2年以上。
四、任用程序:
(一)干部任用工作流程:确定初步人选(考察对象)→组织民主测评推荐并实施考察→集体讨论、票决→任职谈话→任前公示→发文及办理有关手续。
(二)竞争选拔、择优录用流程:制订工作方案→公布竞争职位→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对象组织民主测评推荐→通过考试、竞岗演讲等形式选拔→确定人选并实施考察→任前公示→发文及办理有关手续。
五、干部人事管理:
(一)干部人事日常管理按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管理要求和局机关效能建设考核办法由局党委统一实施管理,年度考核根据组织人事部门要求做好评定工作。
(二)干部述职述廉述法、民主测评、民主评议活动,一般每年安排一次。积极开展谈心谈话活动,机关中层和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由局主要领导谈话。
(三)干部任职年限。机关中层干部和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5年。
(四)实行有计划的跨单位(科室)交流轮岗,原则上每3年一次,对个别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最多可延长2年。
(五)按规定执行二线制,原则上机关中层和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正职满55周岁、副职满53周岁的一般不再任职。
六、上级对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七、下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干部任用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所属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对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维护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结合本系统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收支管理,合理调控资金,努力增收节支,维护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维护资金安全;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财政预算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单位具体负责的管理体制,由单位财务部门扎口管理。
局计划财务科对各单位财务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第五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各单位应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会计人员的任免、变动由所在单位提出方案,局计划财务科对其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提出建议,局党委讨论决定。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年初必须按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当年的财务收支预算,做到收入预算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切实可行,自求平衡,不列赤字。
第七条 每一会计期末,会计人员应及时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准设立账外账、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 各单位应针对本单位的收入来源制定相应的征管考核制度,充分挖掘自身潜力,强化责任意识,及时、足额将各类收入组织到位。
第十条 具有行政处罚和收费职能(含各类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的单位应建立收费内部制约制度,健全项目登记,做到项目登记与项目收费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保证收费事项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第十一条 严格按标准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减免,确因需要,由单位提出申请,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收费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均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代征资金,不得自立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收费。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发生的财务支出,实行“多支笔”把关、“一支笔”审批制度,每张发票有经办人签字(大额发票大宗物品采购二人以上),并附明细清单,财务部门初审,分管负责人签字,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福利费和5000元以上的单笔大额支出实行局分管领导核批制,招待费实行每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定期会批制。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建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分轻重缓急编制购建计划,列入年度预算。固定资产购建装修必须做到项目有预算、购建有审批、程序按规定、竣工有审计。实施时应按规定程序操作,按规定实施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购建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编制竣工决算,按时提交审计,以审计结果作为与施工单位结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 福利费按统一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巧立项目。
工作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鼓励在职人员参加高等院校函授、自学考试、职称考试等,但报名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学杂费、住宿费、差旅费、报名费一律由本人先行负担,待获得学历(学位)证书后按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七条 业务会议费及招待费实行总额控制,从严掌握的原则,各单位应制定业务会议费及招待费的管理办法。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明确使用人、保管人的责任,做到分工到位、职责明确。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引起使用人、保管人变换,应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定期组织财产清查。资产盘盈应及时估价入账,资产盘亏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处理,报废资产应及时履行审批核销手续,保证账物相符。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要履行审批手续,处置收入及房屋出租收入要纳入单位大账,隐瞒不报、少报少收或变相收支相抵的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搬迁等因素而减少的固定资产,要凭合法手续调整有关资产账目。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管理。严格按合同和项目进度拨付工程款,对各类在建项目应定期进行清查,已经完工的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审计手续,未经审计不得与施工单位进行最后结算,不准列固定资产支出。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投资、对外提供经济担保,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货币资金管理规定,加强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对超出现金使用范围、达到转账起点的款项必须转账结算。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往来款的发生,对已发生的往来款,要明确责任,及时组织清理回收,防止产生呆账、坏账。对确已发生的坏账,在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后及时进行核销,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六条 暂存款或其它应付款是本单位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的待结算款项,各单位在往来款管理中不得将收入挂往来、支出挂往来,利用往来套取资金,隐藏债务,少缴税金。
第二十七条 单位下属公司、工会及各类协会的经费收取和使用必须合法,按规定设置账户,不能把这些经费当成小金库,巧立名目,乱收乱支。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切实加强上述特设账户的监管。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现金的收付和管理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和开户银行对账,同时完善与税务、财政部门定期对账制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要按照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基金业务和财务核算工作流程,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定期公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财务分析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金运作、财产物资的使用与管理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的分析。单位下属公司围绕合法经营、增收节支、降低成本、完成利税、提高资金效益等情况进行分析。
第三十二条 财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和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和检查;
(三)对重大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四)对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缴执行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五)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六)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运行管理检查。
第三十三条 试行建立职工代表财务监督机制。各单位应建立由3-5名职工组成的财务监督小组,每年至少两次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对财务管理提出建议,发现问题及时查纠。
第三十四条 建立财务互审制度。由局计划财务科牵头对各单位进行每年两次的推磨互审,堵塞管理漏洞。
第十章 财务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设置账簿,组织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局计划财务科应定期对各单位执行财务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十六条 对不执行本规定及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个人,除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外,将根据《会计法》等相关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含事业单位下属公司、工会、各类协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项仍按国家有关财政财务法规执行。
公务接待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本着节约与必须的原则,结合本局实际,就我局公务接待工作规定如下:
1、实行重要接待统一扎口,一般接待总额控制。重要接待指:上级部门领导、市领导来我局指导工作、南通市外相关部门学习交流、全局性工作会议、局主要领导安排的重要接待。一般接待指:对口的上级部门业务科室、本市相关单位工作协调、镇(开发区)来人联系工作、加班工作餐等。实行总额控制的对象为局党委成员、机关各科室及财务未独立核算的局下事业单位。
2、一般接待的控制额度,党委成员每年不超过15000元;机关各科室(不含仲裁科)每年不超过10000元;工考办、仲裁院、监察大队、信息中心每年不超过12000元;人才中心每年不超过15000元。中心工作协调接待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后安排,办公室实施,不计算控制总额。
3、公务接待实行办公室统一安排制度。重要接待请示局主要领导后安排。一般接待填写就餐联系单,经各自分管领导签字后,办公室负责联系,相关科室负责接待。
4、接待烟酒由办公室统一准备,使用时办理领用手续,办公室明确专人登记。
5、接待用烟、酒、饮料、水果等费用及餐费等都记入控制总额内。
6、办公室明确专人对控制总额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每季度结报一次。结报情况适时通报。
7、财务独立核算的局下属事业单位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汽车使用及驾驶员管理制度(试行)
根据皋办〔2005〕3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就汽车使用及驾驶员管理制定制度如下:
一、汽车由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明确专人负责。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或擅自将车转借给他人驾驶。优先保证局领导公务用车,科室用车先急后缓。用车须提前申报。出南通市用车、外单位借用车辆,须向办公室分管局长申报,由分管局长通知办公室派车。因特殊情况私事用车时,须办公室分管局长批准,因私用车人须适当交纳一定的燃油费。
二、汽车外出,由驾驶员按实填写车辆行车日志,写明出差日期、事由、行车路线、里程数、派车人,并由用车人确认签字。车辆行车日志按周报办公室备查。
三、汽油费分别核算到车,驾驶员根据车辆行车日志确认的里程数,按各自车辆的正常耗用申报加油量,以便办公室及时购买汽油,保证不歇车。一般情况下油耗不得超过车辆行驶的正常标准(车辆区别对待)。如超过正常油耗标准要查明原因,并根据情况处理。
四、根据车况办公室酌情考虑汽车的维修保养。汽车需修理,驾驶员须向办公室申报,办公室向局领导报告后,开出车辆维修通知单,到指定汽修厂修理,并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后经领导审批报支。
五、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及制度规定,服从统一调度,认真完成局办公室的派车任务,年终个人测评结果作为定岗和计发奖金补助的依据。驾驶员除享受局合同制人员的福利待遇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出差补贴外,还享受安全奖、劳保费及里程补助。安全奖全年600元,按年发放,经交警部门认定为个人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取消安全奖。劳保费全年300元,年终发放。通讯费全年300元,驾驶员必须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做到随叫随到。里程补贴按实际里程计算,标准为每公里0.08元,具体里程根据车辆日志结合汽车里程读数核定,年终根据测评结果结算,并与汽车油耗挂钩,对不服从调度以及私自出车的,一次扣发50元。双休日、节假日驾驶员加班,给予适当补助出车补贴。
六、驾驶员未经批准私自出车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七、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因驾驶员个人原因所发生的违章罚款,由驾驶员本人承担,不得报支。驾驶员必须做到安全第一,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排除安全隐患,坚持行车安全检查,每次行车前检查车辆,发现问题及时排除,确保车辆正常运行,不得让车辆“带病上路”。
八、驾驶员如无出差任务,应遵守机关作息制度,正常在局待命;如有事请假、疲劳或车辆需保养,须提前向办公室报告,以便办公室统筹安排。
九、驾驶员驾驶、维修保养的车辆原则上相对固定,但必须服从办公室的调度,汽车钥匙除个人保存一套外,另一套交办公室保管,以便车辆调节使用。
十、驾驶员在出差返回后,须将车辆及时进库,不得将车辆停放住所,否则发生盗窃损坏事故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十一、因公需派车,在无车可派的情况下,个人可自行解决车辆问题,经办公室批准登记,原则上按每公里壹元予以补贴(过路费按实报支)。
十二、遇重大活动及中心工作,局下属事业单位的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
十三、局下属事业单位原则参照执行。
会务制度
一、会议要求
本着“优质、高效、节省”的原则,尽量少开会、开短会、开“套餐会”,节约开支,集中时间、精力抓好主要工作。
二、会议分类
按其性质、规模共分五类:(一)党委(扩大)会;(二)局长(主任)办公会;(三)系统大会、工作例会;(四)科室(单位)提请召开的单项性工作会议、培训会议;(五)各类座谈会、协调会。
三、会议审批
全局性会议须报经主要领导同意,科室(单位)召开的会议由分管领导审批。
三、会务要求
全局性会议的具体安排一般由办公室协调。专题会议由专题涉及内容的科室(单位)召集,并承担相关会务工作,同时做好会议宣传报道。
四、会议纪律
与会者应按时出席会议,监察室对参会情况进行检查,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履行请假手续,会后必须主动补课。会议实行签名报到制度。做到“四必须六做到”。
(一)四必须:大会必须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带队,确保参加会议人数;必须带好笔记本,认真听讲,做好记录;要求传达会议精神的,必须及时传达;必须按要求及时报告会议贯彻落实情况。
(二)六做到: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有事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顶替开会;做到不吸烟;做到不看报刊杂志;做到不接打手机电话,与业务相关的事到会场外联系;做到不大声喧哗,不与他人交头接耳;做到不接待与业务无关的人员。
学习制度
一、中心组学习、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
(一)中心组集中学习,党委成员、正副主任科员及机关科室、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每月一次,全年不少于十二次,由党委书记主持。
(二)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全体人员参加,每月不少于两次。
二、学习内容
(一)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
(二)国际、国内重大时事政治;
(三)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知识及各项规章制度等。
三、学习方法
坚持集体辅导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凡是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及上级要求集中学习的内容,由办公室制定学习计划,全局统一组织学习、讨论。政治理论、科学文化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知识以个人自学为主。各单位(支部)要根据实际,制定学习计划,自觉实施。
四、学习要求
(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增强学习效果。
(二)做好学习笔记,写好心得体会。
(三)因故不能参加集体学习的,须经批准,并及时主动补课。
(四)每次组织学习,均要明确专人作好学习记录,内容包括学习时间、地点、主要内容等。
(五)学习时要专心致志,不得从事与集体学习内容不相干的活动。
(六)定期总结学习情况,推广先进经验,确保学习扎扎实实,取得实效。
信访接待制度
一、热情接待群众来访,认真办理群众来信,不得出现“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现象。
二、尊重信访群众,耐心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诉求。
三、及时办结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来信来访不得置之不理、推诿拖延、敷衍塞责。
四、主动沟通、协调,对照政策认真做好矛盾化解和处理工作,尽情帮助解决难题。确实不能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
五、遇到重大信访事项,及时向领导报告,防止矛盾激化。
印鉴保管使用制度
一、单位使用印鉴需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刻制。
二、所有印鉴均应明确专人保管,不得随意转换他人保管。领用印鉴须登记。
三、印鉴保管人应认真核对用印内容,核对无误后方可用印。特殊用印,须报经领导同意。
四、用印须填写《印鉴使用登记表》,《印鉴使用登记表》作为用印档案由专人保管,定期整理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五、任何人不得利用印鉴谋私利,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追究保管人责任。
公文处理制度
一、文件收发处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实行专人管理,文件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二、收文办理。所有文件(含各科室单位直接收文)、上级批转件均由办公室进行签收、登记,报经领导批阅后交由相关科室、单位承办。办公室要根据领导批示或文件规定的办理时限进行督查、督办,提醒催办。承办科室(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并将办理结果告知办公室。
三、发文办理。按照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登记、用印、分发等程序进行。公文文稿送签前,拟稿科室(单位)应与相关职能科室(单位)会签,经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审稿,政策法规科、办公室核稿后报主要领导签发。签发原稿由办公室收存。
四、对信访件的办理除执行公文处理的一般原则外,还需按照信访工作的特殊要求,尤其注意做好保密工作,信访答复结果须以书面形式报局办公室备案。
五、公文办理结束后由办公室负责归档,归档时应将三份公文正本连同领导签批的底稿、公文形成过程中的附件整理(立卷)。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档案管理制度
一、形成的档案资料由单位集中、统一保管,科室、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处理或自行保管档案资料。
二、单位内部借阅档案须办理借阅手续。外单位查阅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并经单位领导同意后进行。档案不得借出档案室。
三、加强档案保密管理,严禁传抄、自行翻印机密文件和带密级的档案材料。复制档案要做好登记,密级档案材料的复制须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
四、加强档案销毁管理,对销毁档案须登记造册报经领导批准同意。现场须有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在场,鉴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写明已销毁并签名盖章。
五、注重库房安全,严禁烟火,配备消防器材,切实做好档案“十防”(即防盗、防水、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高温、防强光、防泄密)。
六、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档案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等档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制订具体的档案管理办法,编制《档案分类类目、基本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明确档案管理责任科室、责任人,落实档案管理责任。
计算机网络管理制度
一、信息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安全事件,是指由于周边环境、设备软硬件故障、人为失误或破坏等原因,严重影响到网络与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出现业务中断、系统破坏、数据损毁等事件。
(二)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后报告时限:
1、5分钟内报告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2、10分钟内通知业务受影响单位;
3、如果故障在5小时内不能排除,应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4、故障排除后应及时告知相关领导及业务单位。
(三)信息安全事件发生后应立即检查,确认事件发生原因,排除故障。
二、信息系统及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一)因业务工作需要访问外网的,必须通过现有光纤专线,不准擅自申请安装其他上网设备和线路。
(二)不准私自变动网络或接入设备,涉及网络调整和新接入设备,必须经信息管理中心与单位领导审查合格方可统一调整或接入。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内网和外网分开,以防系统遭受攻击,保证数据安全。所有从事业务工作的内网计算机原则上不允许访问外网,确需访问的,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上网造成后果的追究其责任。
(四)信息管理中心要通过多渠道利用各种方法做好相关数据的备份工作,确保信息系统数据的安全。
(五)所有入网计算机必须安装正版网络防病毒软件并及时升级,否则不得入网。
(六)信息管理中心要通过相关的设备和技术,保证实时监控所有计算机上网情况(访问网址、网络论坛、邮件发送、聊天软件等),并保存上网日志不少于60天。上网日志要安排专人负责保管保密,日志查询必须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七)信息管理中心要加强对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的检查监督工作,对各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三、计算机操作人员管理制度
(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折不扣的执行相关工作职责。
(二)机房服务器、路由器及交换设备等贵重仪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手册实施操作。
(三)严格执行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制度,各超级用户口令密码等必须严格保密,并定期更换,杀毒软件必须每周升级。
(四)凡需对外发布的信息,必须办理有关手续,报请领导审批后,方可发布。
(五)认真做好设备运行记录,定期检查日志文件,发现故障和异常情况,要及时排除,不能及时排除的,应迅速向领导汇报。
(六)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在电源防护、防盗、防火防水、防震、防尘、防雷击、防静电等方面采取规范的技术保护措施,并做好清洁卫生工作。
四、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规定
(一)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安全法》和《保密法》,不得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及淫秽色情等信息。
(二)加强信息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凡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络及装有节点的镇区社保机构、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必须有一位领导分管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网络节点内安全保密工作,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涉及网络安全保密的有关事宜,并协助信息管理中心开展安全保密工作的检查指导。
(三)各信息网络使用单位,要及时、有效的做好入网人员的安全保密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入网人员的国家安全意识和保密观念,网络操作人员应参加以安全保密为内容的学习培训,把好网络入口关,切实做到警钟长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四)凡属国家机密文件、资料等一律不得进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络,各单位涉密人员必须做好秘密文件、资料的保管工作,管好秘密源头。
(五)各单位要加强对计算机介质(软盘、磁带、光盘、磁盘等)的管理,对储存有秘密文件、资料的计算机等设备要有专人或兼职人员操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严格对涉密存储介质的管理,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存储有涉密的介质一律不得进入网络使用。
(六)工作人员在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络过程中无意识地或被动地接收到反动宣传材料和具有淫秽色情内容的东西,要及时采取删除措施,报告并将收到的材料交信息管理中心集中处理,不得扩散。
效能建设制度
一、挂牌上岗制。实行工作人员挂牌上岗,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和个人照片,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身份,实施有效监督。做到:用语规范、文明,接待耐心、细致,服务热情、周到。
二、首问负责制。群众到科室、单位办事遇到的第一个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的职责为:只要对方求问,不管是否是自己职责(权)范围的事,都有责任给予解释、导路、联系经办人、代为转交材料。
三、限时办结制。依据政务公开服务承诺中确定的办事时限,实行限时办结制。无故超过承诺的服务时限,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服务对象进行道歉。
四、一次告知制。申办人提请办理的事项,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因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材料及办理条件、程序、时间、费用等。
五、否定报批制。对申办人提请办理事项拟予否定的,经办人应当及时在报批表中提出否定意见,并填写否定的事实依据及理由,以书面方式及时向分管领导报批。由上级审批的事项,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六、延时服务制。为方便群众,工作人员在行政服务中,即使已临近下班时间,也要受理业务直至办毕。工作日内延长1小时能办结的事项应实施延时服务。
七、AB岗位工作制。各岗位责任人因事离岗期间,有明确的备岗责任人代替其履行职责。人数很少的科室、每周要确保3至4个工作日在科室办公,若外出办事,须在外出留言牌上写明去向和联系方式,可以委托其它科室办理的事项要委托其它科室办理。
八、涉企检查报批制。对企业检查实行领导负责制,进入企业检查必须得到单位领导同意,并明确检查的内容、方式及时限,重大综合性执法检查,须报局领导统一组织。
九、效能考评制。以圆满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和效能建设为主要目标,制定科学的、量化的、可操作的考核评议办法和实施细则,客观、真实、有效地反映机关效能建设的效率、效益和效果。
十、勤廉公示制。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应向社会公开领导、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务、分管工作及勤政、廉政等内容,依靠社会监督,帮助干部及时发现、弥补自身不足。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促进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
局系统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
二、报告内容
(一)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的情况;
(二) 本人婚姻变化情况;
(三)本人操办或参与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四) 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五) 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六) 本人、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七) 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的情况;
(九)本人及家庭成员购买汽车等高档消费品的情况;
(十)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第(一)项中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与报告人同一户籍的子女或居住以报告人名义购买、营建的住房的子女;第(三)项中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第(四)项中所称“定居”,是指已取得他国国籍或在他国及港、澳、台取得长期或永久居住权的;第(六)项中所称“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是指受到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党纪、政纪处分权的机关的侦查、调查和处理的。
三、报告程序
(一) 报告内容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机关公务员及下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向局纪工委报告,下属事业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向党支部或党总支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二)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三)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本制度所列报告对象要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做好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严格按照报告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报告。凡个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或弄虚作假、报告失实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和通报批评等处理。同时,把执行情况列为干部考核、评优和晋级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廉洁从政“八不准”规定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在工作上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以权谋私、以岗谋私;在个人行为上做到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不以势压人,不以感情代替政策。处处严格要求自己,树立良好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者形象。
一、不准利用手中的职权谋取私利,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报;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参加由服务对象支付或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不准向服务对象借款、借物、借交通工具和接受各种无偿服务;
四、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礼品、回扣和各种有价证券,确实难以谢绝的,按市纪委有关礼品登记、上交的规定执行。
五、不准接受服务对象以休假名义组织的邀请本人或携带家属由服务对象支付的游玩活动;
六、不准在工作日中午、值班、执法中饮酒,任何场合不得酗酒;
七、不准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八、不准借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及工作调动、升学、迁居之机,大搞庆贺索要或收受礼金、礼品。
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严格程序,严肃纪律,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过错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行政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所有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本局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由于故意或过失,导致工作行为违纪违规或不当,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给国家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绳,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本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二)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或超出法定时限的;
(三)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药店审批以及协议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或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四)在工资晋升、工资套改、工龄认定、遗属生活补助等事项的核准、审批中,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的;
(五)在正常退休、提前退休、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核准、审批中,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的;
(六)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认定、特殊工时审批、工伤(亡)认定中,未按规定办理或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七)在就业培训、就业资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劳服企业审批等工作中,未按规定办理或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八)在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管理、缴费核定、账户管理、社保卡制发、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社会化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财务管理、计划统计管理、稽核监督等工作中,未按规定办理或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九)在专业技术人员、工人技术等级、事业单位招录、劳务派遣招考等考试工作中,未按规定办理的;
(十)在职称申报、审核、评审过程中,未按政策规定办理的;
(十一)在财务管理、会计账目管理中未按有关规定和政策办理的;
(十二)违反首问负责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在文明服务、廉洁自律方面群众反映较大,造成不良影响,有损单位形象的;
(十三)违反规定办理手续、出具证明,由于失职、渎职办错手续、出错证明,因责任心不强造成工作失误等严重违纪行为;
(十四)因工作推诿扯皮、该办不办、造成不良后果,以权谋私、虚报冒领、吃拿卡要等过错行为。
(十五)未执行相关规定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
(一)过错行为发生后,拒不认错,或拒不改正,或阻挠追究过错的;
(二)对投诉、举报、揭发、控告、申诉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发生两次以上过错行为的;
(四)因过错行为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或给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敝、行贿受贿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过错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过错行为未给他人造成损害,并能迅速主动纠正,进行补救的;
(三)主动承担责任,认错态度较好的。
第三章 过错责任的划分及追究形式
第八条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作出具体行为出现过错的工作人员是过错责任人。过错责任人根据过错发生的具体环节,划分为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
第九条 在追究过错责任时,主要责任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人比照主要责任人的责任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第十条 过错主要责任人的确定,遵循以下方法:
(一)审核、审批失误或不当,是具体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具体工作人员是主要责任人;
(二)因审核人、审批人的审核、审批失误或不当出现过错的,审核人、审批人是主要责任人;
(三)审核人、审批人改变了具体工作人员的正确意见,结果出现过错的,审核人、审批人是主要责任人;
(四)集体讨论决定而导致的过错,决策人是主要责任人。
第十一条 因审核人、审批人的审核、审批错误,具体工作人员提出合理建议或指出错误,审核人、审批人仍坚持原意,结果出现过错的,具体工作人员不承担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 集体讨论决定而导致过错的,在集体讨论时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人员不承担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因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追究负有失职、失察责任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采取以下形式: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扣发部分或全部年度考核奖;
(四)一年内发生两次较大过错的,年终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五)三次及其以上违反规定的,实行3个月待岗,待岗期间悔改表现好的,重新安排其工作;悔改表现不明显的,继续待岗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八)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责任追究形式,可视情节单独或合并适用。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构和程序
第十五条 局纪工委全面负责全局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监察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当发现或收到投诉举报过错行为时,纪工委应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在查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建议,报告局党委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纪工委应主动立案调查:
(一)局内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的过错行为;
(二)行政处罚决定已生效,但经审查发现有错误的;
(三)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决定撤销或变更的行政过错行为;
(四)被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撤销或变更的过错行为;
(五)已造成赔偿的过错行为;
(六)上级机关要求审查的过错行为。
第十八条 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或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纪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考评制度
为促进和保证全系统效能建设的顺利实施,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到位,制定本制度。
一、效能考评
(一)考评目的:客观、公正评价全系统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工作效率和工作实绩,并为工作人员的任免、奖惩、职务调整、提供依据。
(二)考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评工作效率和工作实绩。即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积极性、创造性以及工作态度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执行各项制度情况为基本依据。
(四)考评的基本方法是:领导考评与群众考评相结合,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平时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
平时考评以岗位目标任务和执行制度情况为基础,对工作人员日常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和表现定期进行考评。年度考评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末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和考核工作进行。
(五)考评机构及其职责
平时考评工作由纪工委、监察室负责。
年度考评工作由局考评小组负责。考评小组由办公室、监察室及相关科室组成。其职责是: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年度考评实施办法;组织、指导、监督年度考评工作;审定平时考核等次意见,平衡等次比例;受理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工作人员的复议请求。
(六)效能考评结果将作为任用和奖惩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
二、违规教育及处理
(一)违规教育采用行政告诫制度和经济处罚制度相结合的方式,其目的是对本系统工作人员因违反有关规定情节较轻,不够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进行内部纪律教育。
(二)行政告诫制度根据情节轻重及整改情况,分为口头告诫和书面告诫两种形式,书面告诫须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经济处罚根据每月考评结果确定,并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行政告诫、经济处罚制度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报监察室备案。
(三)其它违规行为,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纪条规、法律法规处理。
(四)违反基(资)金管理规定,造成基(资)金损失的,如数追回,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