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览表(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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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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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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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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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年度内,老年、成年参保居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200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0%;学生、儿童居民100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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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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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筹年度内,恶性肿瘤患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专项费用,4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4000元以上部分不予支付。其中,学生、儿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
2、重症尿毒症患者透析、肝肾移植抗排异、白血病和血友病等患者,其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专项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每个统筹年度个人自付500元后,按照住院费用的分段比例和限额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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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院
基 本
医 疗
待 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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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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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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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从第二次起按起付标准的20%依次递减,最低不低于200元;长期连续住院的,起付标准按每90天计算一次。患恶性肿瘤疾病人员年内住院只负担500元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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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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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外就诊起付标准为10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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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累计费用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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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老年统筹
基金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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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累计费用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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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儿童统筹
基金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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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以上以上至4万元以下(含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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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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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以下(含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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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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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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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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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万元以上至18万元以下(含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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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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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医疗
费用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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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一个统筹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含白血病、血友病、重症尿毒症患者透析治疗、肝肾移植患者抗排异治疗的门诊特殊病专项费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包括起付标准、个人按比例负担费用和限额外个人负担的部分以及乙类药品、乙类诊疗服务项目个人先自付费用)予以补助,标准为:全年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至100000元以下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50%,100000元以上部分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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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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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顺产6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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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为现行政策规定,如有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