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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调整

作者:徐维圣    来源:市医保处    点击数:76507    添加时间:2012-1-11 8:13:00    【打印文章

        我市从2012年1月1日起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作出了调整,调整后进一步提高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保障水平,减轻了个人负担。
        新规定提高了城镇居民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和最高限额。统筹年度内,老年、成年居民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含4万元)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5%;4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8万元)的部分支付80%;8万元以上至最高限额的部分支付85%。学生、儿童居民各段支付比例均提高10%。老年、成年居民住院费用最高限额由10万元提高到18万元。
        新规定还提高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条件生育的女职工,产前检查医疗费实行一次性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补助400元;7个月以上(含7个月)终止妊娠或分娩的,补助600元。
        新规定明确,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上(含90天)产假的生育女职工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由每人300元提高到每人600元。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的生育(不含流产、引产)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顺(早)产由600元提高到900元;难产、多胞胎生育由900元提高到1200元。
        与此同时,我市还建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二次补助机制,当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率超过15%,年底对年累计个人负担较重的参保人员给予大额医疗费用二次补助,切实减轻个人负担。

文章录入:rbjbgs    责任编辑:rbjb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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