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建立企业依法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根据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成立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市、区所属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成立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小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
第五条 劳动保障诚信评价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内容、统一标准、统一程序操作。
第六条 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遵守国家就业管理规定,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
1. 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权利,无就业歧视行为;
2. 无使用童工、收取押金、扣押证件等违法行为;
3. 与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规范,条款合法有效;
4. 劳动规章制度内容和制定程序合法,劳动用工管理规范,依法建立职工名册;
5. 劳动合同履行全面,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解除、终止的程序合法。
(二)保障职工劳动权益,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1. 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无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2.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为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提供必要帮助;
3. 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各项规定,依法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
4. 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无损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的行为;
5. 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近3年未发生重大伤亡和职业危害事故。
(三)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益,依法订立集体合同。
1. 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公司制企业依法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2. 依照法定内容和形式公开企业事务,保障工会履行民主管理职责的权利;
3. 定期开展平等协商,依法订立集体合同,协商充分,程序规范,内容具体,标准量化,操作性强;
4.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根据当地工资指导线,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四)注重职工技能培训,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1. 依法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组织职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培训率在90%以上;
2. 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年内无劳动争议败诉案件发生;
3. 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和纠纷,近3年未发生职工集体上访、罢工等重大突发性群体事件,年内无举报投诉,或虽有举报投诉,但经查实无违法行为;
4. 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职工和社会评价良好。
第七条 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行企业自行申报的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考核、评审公示后予以诚信企业等级命名。
市属企业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区所属企业(包括已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市属企业)可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部门组织评价。县(市)所属企业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由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评价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集团申报劳动保障诚信企业,其所属企业中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达到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标准。
第八条 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一般每年一次,申报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的企业,应当于每年9月30日之前将有关材料报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评价工作于四季度完成。
申报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1.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劳动保障诚信自我评价报告;
4.劳动保障诚信自评表;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劳动保障诚信评价采用百分制。评分等级达到95分以上(含95分)的,为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评分等级在85分—94分的,为劳动保障诚信合格企业。
第十条 劳动保障诚信企业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评。企业对照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标准进行自评。自评情况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经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无记名投票,综合满意率在90%以上的,视为自评合格。
(二)申报。由自评合格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区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职工或职工代表满意率测试情况、自评报告等。
(三)考核。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成考核小组,采取查档案材料、开座谈会、发调查问卷等方法进行实地检查考核。
(四)评审。由考核小组根据考核情况进行评审,拟定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名单,并征求卫生、安全生产、工会等有关部门、组织的意见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研究确定。
(五)公示。将拟定为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
(六)命名。经公示未发现有不符合评定标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命名为劳动保障诚信企业,颁发铜牌,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被评定为劳动保障诚信示范的企业,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受举报投诉需依法进行查处外,可在二年内:
(一)免除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
(二)免除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三)免除社会保险稽核;
(四)免除集体合同审查;
(五)免交工资保证金;
(六)推荐参加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评选并作为各类评优树先优先选择单位。
第十二条 被评定为劳动保障诚信合格的企业,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受举报投诉需依法进行查处外,可在二年内免除:
(一)日常巡视检查;
(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三)集体合同审查。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已评定的诚信企业实行跟踪评价、动态管理、确定专人提供定点联系和服务。
被评为劳动保障诚信合格企业的,经自身努力、改进工作,认为达到示范企业标准的,可在下一年度申报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诚信企业命名并授牌两年期满后按照第十条规定重新申报、评定。
第十五条 被评为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合格)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劳动保障诚信称号,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一)发生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或者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或人数的;
(三)存在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被查实处罚的。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业务台账等档案资料,并保存五年以上,定期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掌握企业其他社会诚信等方面的情况,提高对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的准确性。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评定为劳动保障诚信的企业,其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7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南通市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通劳社监(2008)22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申报表
2.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标准及自评表
附件1:
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申报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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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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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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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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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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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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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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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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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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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或
小灵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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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申 报 理 由
( 附 材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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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等级:示范企业 合格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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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小组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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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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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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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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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标准及自评表
单 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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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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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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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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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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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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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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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国家就业管理规定
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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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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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权利,无就业歧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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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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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就业歧视行为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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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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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使用童工、收取押金、扣押证件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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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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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童工的不得分,同时取消参评资格;有收取押金或者扣押证件等行为的行为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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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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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规范,条款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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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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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1人未订劳动合同的扣1分,扣完为止;合同条款不完备的扣1分;合同条款不合法的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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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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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规章制度和规定程序合法,劳动用工管理规范,依法职工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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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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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合法的扣2分;程序不合法的扣2分;未建立职工名册的扣3分;职工名册不规范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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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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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履行全面,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解除、中止的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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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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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未及时续订的扣2分;不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合同证明的扣3分;不按规定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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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职工劳动权益,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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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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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无克扣工资和经济补偿,无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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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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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不得分;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加班工资)的扣5分;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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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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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为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提供必要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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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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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不得分,同时取消参评资格;谎报或瞒报社会保险费基数或职工人数的不得分,同时取消参评资格;年度社保缴费基数差额未作调整的扣10分;欠缴社会保险费得取消参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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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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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各项规定,依法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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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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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定工时制度的扣2分;未经批准实行其他工时制度的扣1分;未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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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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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无损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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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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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安排女职工从事特别繁重或者有害生理机能工作的扣2分;违反女职工四期保护规定的扣2分;违反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扣2分(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取消参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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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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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近3年未发生重大伤亡和职业危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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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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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有重大伤亡或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不得分,同时取消参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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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益,依法订立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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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公司制企业依法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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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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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工会组织的不得分;裁减人员未听取工会意见的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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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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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定内同和形式企业事务,保障工会履行民主管理职责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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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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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组织为正常开展活动的扣2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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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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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开展平等协商,依法订立集体合同,协商充分,程序规范,内容具体,标准量化,操作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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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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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期开展平等协商的扣2分;未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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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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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根据当地工资指导线,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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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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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期开展平等协商的扣2分;未组织职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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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职工技能培训,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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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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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组织职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培训率在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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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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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扣2分;未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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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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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年内无劳动争议败诉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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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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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扣1分,年内有劳动争议败诉案件的不得分,同时取消参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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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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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化解劳资矛盾纠纷,近3年未发生职工集体上访、罢工等重大突发性群体事件,年内无举报投诉,或虽有举报投诉,但经查实无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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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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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集体上访、罢工等重大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的扣3分;年内被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不得分,同时取消参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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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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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职工和社会评价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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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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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裁减人员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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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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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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