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160元
近日持续出现高温天气,严重危及职工健康和安全。为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有效预防和杜绝中暑及安全事故发生,确保职工安全度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广大企业和职工:
因高温停工不得降工资,用人单位应在高温、高湿天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还应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高温费按4个月计发,2007年我市就根据省厅统一要求,调整了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具体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全年按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合理安排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工作中暑应算工伤,盛夏时节,一线职工在高温环境下工作,一旦中暑,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由用人单位在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中暑职工即可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应该由企业承担。企业拒不支付,职工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职工因中暑等工伤进行治疗,其间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及相应补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等,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