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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公布制度

作者:佚名    来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点击数:563    添加时间:2010-8-12 15:25:19    【打印文章

    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完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督办、报告和公布制度,明确办案职责,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近期,我省制定下发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公布制度。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是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发现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违法案件:一是中央国家机关、省委省政府及领导批办、督办的违法案件;二是已经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案件;三是国家、省级新闻媒体曝光或网络媒体反映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案件;四是拖欠工资涉及职工100人以上或拖欠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违法案件;五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需要督办查处的其它违法案件。各地在发现符合条件的重大违法案件后3个工作日内,拟写《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专项报告书》上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挂牌督办和公布按照挂牌、承办、督办、报告、撤牌、公布六个步骤进行。符合条件的案件,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挂牌督办后,向有关承办单位发出督办通知书。承办单位按照督办通知书要求,制定具体的承办方案,明确承办人员,认真组织查处,充分调查取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案件查处工作。督办通知书发出后,督办机构及时跟踪案件办理情况,对督办意见落实不力和案件办理进度不符合要求的,及时予以催办,必要时可进行实地督查。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每15个工作日向督办机构书面报告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直至结案为止,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案件查处结果及主要案卷材料。对已按照督办通知书要求办结的案件,督办机构提出撤牌建议,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同意后审批予以撤牌。对因用人单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或欠薪逃匿等原因导致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挂牌督办案件,督办机构可以提出公布建议,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等省级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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