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政发〔2010〕95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行、社、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如皋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农村 社保 制度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团体。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25日印发
共印600份
如皋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发〔2009〕15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总体目标要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养老待遇与个人缴费相挂钩,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鼓励积极参保,多缴多贴、长缴多得的原则。
二、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未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保。
三、基金筹集
建立和完善新农保基金筹集机制。新农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00元、 60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000元6个档次。最低档次仅适用于低保户、重度残疾农民。参保人对照条件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政府将根据省、市要求和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市财政对参保人参保缴费给予补贴,缴费档次为100元、600元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缴费档次为1200元、1800元、2400元、3000元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分别补贴40元、50元、60元、70元。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保障水平提高,政府将相应提高补贴标准。
对农村低保户和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经审核确认后,市财政为其代缴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的50%。
四、个人账户建立
政府为每位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市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代缴的养老保险费,全额记入个人账户。
本办法实施前原新农保全额进入个人账户的财政补贴资金,维持现状不变。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
(一)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农村居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年满60周岁。
2.按年足额缴费并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
3.未享受机关事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为60元。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给予每月10元奖励性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一年增发1元奖励性基础养老金。2009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养老金领取待遇的,不享受奖励性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养老金从核准办理养老待遇的次月起按月领取,直至主体资格消失。
(三)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领取原新农保养老金的55-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已参加原新农保缴费,在2010年底前女满55周岁的参保人员,符合原新农保领取条件的,可办理领取手续,领取标准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年满60周岁后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但不享受奖励性基础养老金。2011年1月1日以后,所有参保女性均按本办法规定满60周岁后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机关事业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直系亲属、子女应当参保且不得间断缴费。原年满70周岁享受高龄养老补贴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转入发放基础养老金范围,高龄养老补贴不再发放。
(四)参保人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凡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补缴的,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参保补贴;在2011年1月1日以后补缴的不再享受参保财政补贴。参保人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
参保人参保后中断缴费的,补缴年度不享受财政补贴。应保未保人员或参保后未按规定缴费的,到达领取年龄时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五)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可以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必须在死亡后1个月内向新农保经办机构申报,可享受丧葬补助费600元,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仍有结余的,剔除财政补贴后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或没有结余的,在新农保基金中列支。因申报不及时冒领养老金,除依法追回冒领的养老金外,不得享受丧葬补助费。
六、相关制度衔接
(一)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对原民政农保部门办理的一次性趸缴、少儿保险、农村义务兵保险等缴费形式的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符合本办法参保条件的,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折算缴费年限,建立相应资料档案,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领取条件时可以享受相应待遇。
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领取年龄,不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或不愿将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的,可根据民办发〔1994〕22号《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对其缴纳计入个人账户的保险金分段计息,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结清。
(二)新农保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七、基金管理监督
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行保值增值。
新农保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控制等制度,新农保基金的筹集、支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审计、财政等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村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经办管理服务
新农保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适时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九、组织领导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列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注意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及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切实把好事办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新农保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的监督,加强对新农保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公安部门负责按月向新农保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生存信息,实行信息资源共享。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户的认定工作,并按月向新农保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死亡信息。市残联部门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认定工作。
各镇、开发区(园)管委会负责所辖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并将其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新农保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十、法律责任
新农保基金是广大农民的养老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新农保基金直接投资、留存、挪用、抵押、担保等,不得违反规定将所收养老保险费滞留在各镇(区、园)银行账户上。对违反政策法规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人不得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手段虚报、冒领养老金待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严肃查处违反新农保政策规定、多(冒)领养老金待遇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附则
1.本办法实施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3.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