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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未知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点击数:361    添加时间:2010-5-21 15:12:49    【打印文章
索 引 号: 无|| 发布机构:省农民工办 || 发文日期:2010-05-08 || 文  号: 苏农工[2010]2号 || 主 题 词: 农民工培训工作 实施意见

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为提高我省农民工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分工负责原则,按照地方政府分级管理、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坚持整合资源、提高效益原则,统筹安排使用培训资金,科学制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规范培训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坚持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原则,加大政府培训投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行业、企业、院校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民工培训。坚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原则,推进企业和院校产学结合,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就业率。

    (二)工作目标。按照培养合格技能型劳动者的要求,逐步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培训项目和资金统筹管理体制,使培训总量、培训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相适应;到2015年,使有培训需求的农民工都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培训,掌握一项适应就业需要的实用技能。

    二、搞好培训工作统筹规划

    (三)制定实施农民工培训规划。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搞好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按照我省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农村经济发展人才需求,制定全省农民工培训工作总体规划,纳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全省总体规划并结合实际,编制本地区、本行业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培训规模和重点,科学规划培训机构类型和数量,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四)明确培训重点并分类实施。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岗位需求,及时调整培训课程和内容,重点加强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等吸纳就业能力强、市场容量大的行业的农民工培训。以实现就业为目标,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情况,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根据农民工的不同需求,规范培训形式和内容,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外出就业技能培训主要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的农村劳动力开展专项技能培训,以及安全培训和法律知识教育。劳动预备制培训主要对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士兵进行储备性专业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主要对与企业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农民工进行提高技能水平的培训。创业培训主要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和返乡农民工进行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培训重点围绕县域内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以及农村妇女手工编织业等传统手工艺开展培训。家庭服务业培训主要对进城从事家庭服务业等服务产业的农民工等开展基本家庭服务技能培训。结合劳务输出开展专项培训,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劳务品牌,促进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五)创新农民工培训机制。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保证承担培训任务的院校、具备条件的企业培训机构及其他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平等参与招投标,提高培训质量。逐步建立凭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等拨付培训补贴的制度,推动农村劳动力培训由“补过程”向“补结果”转变。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力争使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逐步实施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

    三、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六)搞好培训组织和宣传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行业、企业、基层工作站点和培训机构做好各类培训的具体组织工作,多渠道宣传有关政策,广泛动员农民工参加培训。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群团组织以及互联网、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发布培训项目、培训机构、教学师资、实训设备等方面的信息,为农民工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提供便利条件。积极引导和规范培训机构组织生源的行为。

    (七)加强培训管理和绩效评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台账,对培训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定农民工培训评估指标体系,明确培训考核指标、程序和办法,健全培训补贴资金使用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绩效评估机制。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评估。规范培训工作管理流程,对培训工作全程监管考评,做到培训信息公开、审核结果公示、培训过程透明、社会参与监管。

    (八)完善结业考核和发证制度。对培训机构承担的财政补贴培训项目,要建立统一规范的结业考核程序,加强对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和证书发放的监督检查。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考核合格后,免费颁发就业培训结业证。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培训考核和技能鉴定工作,对经鉴定合格并获得专项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加强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农民工的专门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四、发挥企业培训促进就业作用

    (九)加强产学结合的企业培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农民工培训,鼓励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结合岗位需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院校联合举办产学结合的农民工培训基地,为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提供实习场所和设备,鼓励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举办农民工业余学校。

    (十)强化企业培训责任和行业指导作用。各类企业要把农民工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农民工享受和其他在岗职工同等的培训待遇,重点加强农民工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鼓励企业选送农民工参加脱产、半脱产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推动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工的技能提升培训。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依托企业开展的农民工培训进行协调和指导,在培训标准、培训内容和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强对农民工培训的监督检查。各级行业组织要积极发挥作用,优化培训资源配置,做好行业人力资源预测,为企业提供培训信息等中介服务。鼓励企业和行业组织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

    (十一)落实企业培训资金。积极探索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的办法,对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企业要按照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在岗农民工教育和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按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鼓励行业、企业建立农民工培训奖励基金,资助农民工参加学习与培训。

    五、规范培训资金管理

    (十二)统筹管理使用培训资金。各级政府要将农民工培训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按照统筹规划、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的要求,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各项培训资金统筹使用。各部门要及时将培训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汇总上报。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统筹掌握培训资金使用情况。

    (十三)完善培训补贴政策。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建立分级负担的机制,按照农民工所学技能的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以通用型工种为主,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予以调整。按照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相同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补贴标准。区分培训对象,提高对贫困农户的补贴标准,逐渐拉大培训补贴的档次,加大对高技术工种的补贴力度,推动农民工培训从数量型向素质型转变。优先对未享受过政府培训补贴的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避免多部门重复培训、重复享受补贴。

    (十四)对培训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各地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资金的管理,明确申领程序,严格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和内外部监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加强基础工作,完善培训补贴资金审核、兑付程序。建立享受培训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数据库,有效甄别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冒领行为。

    (十五)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培训资金,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六、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六)完善统筹协调机制。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农民工培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考核评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各自职责,根据统一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地具体组织实施培训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非农产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农业部门主要负责涉农产业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通过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现带技能转移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

    (十七)强化目标责任落实。各级政府要把农民工培训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对本地区农民工培训进行统一管理;充实必要工作力量,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民工培训工作队伍,对在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各级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加强对中长期农民工培训发展规划和政策的分析研究,总结推广培训工作经验,开展区域性合作交流,组织做好督查考评,确保培训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十八)注重培训能力建设。规范农民工培训机构管理,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培训机构资质规范,明确培训机构在资金、师资、设备、场地等方面的必备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面向社会选择农民工培训机构,明确承担的培训项目和工种,并建立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加强培训基础工作,推进农民工培训专兼职师资队伍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优秀人才到基层农民工培训机构服务,根据需要做好培训教材规划编写和审定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统计工作,准确统计参加培训项目的实际人数。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培训资源数据库,提高培训教学和管理信息化水平。

    省辖市和省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并及时将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办法和实施情况报告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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